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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借助司法判例的指引规范作用 夯实企业合规意识

时间: 2021-03-04 10:20      来源:
责任编辑: 武峰 专家委员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借助司法判例的指引规范作用 

夯实企业合规意识 

为构建现代汽车流通体系提供制度规范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完善流通领域制度规范和标准,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统筹构建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保障”,具体到汽车流通行业而言,健全汽车流通领域制度规范,完善汽车经销商合规管理制度,对于构建一个法治化的现代汽车流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因汽车消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这不仅是一个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而且对于汽车经销商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较强指引性的汽车消费领域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借助这些典型司法判例的指引规范作用,夯实汽车经销企业合规意识,将会为构建现代汽车流通体系提供坚实的制度规范保障。

 

现根据近年来在整个汽车行业、乃至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的两个与汽车行业特有的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新车售前检查)制度有关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杨某某诉贵州某汽车经销商买卖合同纠纷“欺诈”案件(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号简称“最高法院判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邓某某诉上海某汽车经销商买卖合同纠纷“欺诈”案件(案号:【2020】沪民再6号 简称“上海高院判例”),梳理归纳这两个典型司法判例中对于汽车经销商具有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的有关裁判论述观点,供汽车经销商在运营过程中继续加强行业自律、继续提升法律风险防范的合规意识。

 

一、两个典型司法判例均对汽车行业特有的PDI制度作出了正面肯定,认可PDI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合理性、必要性。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作为汽车流通行业唯一的国家级社团法人组织,在这两个判例中,应司法机关要求,为了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与PDI的有关的行业规范、实务情况等证明材料。

 

最高法院判例中,对此做出了权威、客观、严谨的论述:对于新车到店后汽车经销商经检查发现的此类轻微问题,如果一律退运回生产厂家处理,或者由生产厂家、经销商投入更多成本以进一步降低轻微问题出现的概率,必将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进而导致消费者交易成本的增加。对消费者而言,以合理价格购买到从出厂、运输、存放直至交付所有环节均完美无缺的车辆,固然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其消费体验,但权衡行业现实、相关操作的经济合理性,对新车的此类轻微问题,由获授权的经销商以符合行业操作规范标准的措施进行修复,在轻微问题可以得到消除的前提下,一名理性的消费者应将经销商对新车的修复行为视为生产厂家的修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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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判例中,遵循最高法院判例的指导精神,也是秉承了同样的司法裁判观点:新车从生产厂家到4S店往往需要经过长途运输,而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车辆瑕疵。4S店不可能因存在小瑕疵就将车辆退运回厂家重新处理,否则必将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进而导致消费者交易成本的增加。故汽车行业普遍存在PDI作业程序,由厂家授权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查,对发现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校正、修补或更换原厂配件,使车辆达到原厂标准。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消费者而言,以合理价格购买到从出厂、运输、存放直至交付所有环节均完美无缺的车辆,固然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其消费体验,但权衡行业现实、相关操作的经济合理性,对新车的轻微问题,由获授权的经销商以符合行业操作规范标准的措施进行修复,在轻微问题可以得到消除的前提下,可以将经销商对新车的修复行为视为生产厂家的修复行为。

 

最高法院判例中,特别提及:事实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制定的《PDI指引》对此已予以引导。

 

二、汽车经销商实施PDI之后,一定要如实记录、及时上传至系统。

 

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欺诈”,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具体到因PDI引发的“欺诈”类纠纷案件中,就是要看汽车经销商是否已将PDI维修信息如实记录并及时上传至系统。

 

最高法院判例中,对此的裁判观点为:在车辆交付之前,经销商已将上述两处操作均如实予以记录,并即时上传至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信息的录入和上传系经销商自行主动完成,相关信息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披露。不论其主观目的如何,既然信息的记录和上传系经营者主动为之,且客观上有助于消费者查询到该类信息,可认定经销商并无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因此,在本次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并无隐瞒相关问题及处理记录的主观故意。

 

上海高院判例中,对此的裁判观点为:系争车辆运抵4S店后,经销商依据订单条款进行PDI检查,发现了后保险杠存有外观瑕疵,经销商主观判断认定为是PDI检查,进而采取“拆装后保(险杠)、后保(险杠)整喷”,并将修复记录上传至专门网站,该行为本身已经说明经销商并不存在刻意隐瞒修复瑕疵事实的故意。如果经销商存在欺诈故意,完全可以对修复情况不予记载或不将修复记录录入系统。

 

三、类似窗帘问题、车辆喷漆问题等诸如此类对于车辆局部轻微问题的PDI修复行为,经销商在将修复信息如实记录、及时上传至系统的同时,从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经销商还要当面直接向消费者做出直接、明确告知,并且有相关的书面、录音、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否则,虽然不会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不会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很大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进而仍然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判例中,对此认为:经销商对车辆窗帘问题的处理属于对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行为,对与此相关的信息经销商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予告知但未予告知。虽然经销商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信息已予以披露,但其毕竟未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经销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判例中,对此认为:经销商对系争车辆后保险杠的处理虽属对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行为,但与此相关的信息经销商未于车辆交付时以更直接、更便捷、更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