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限迁接力-- 陕西省取消限迁
近日,陕西省商务厅等联合发布关于清理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近日, 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明确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对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对“营转非”大中型客车实行限制迁入政策。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消除安全隐患。
二、继续对“黄标车”、“老旧车”等国家鼓励和要求淘汰车辆实行限制迁入政策。国家《大气十条》及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要继续实施“黄标车”、“老旧车”等车辆限制迁入政策,严禁“黄标车”、“老旧车”等国家鼓励和要求淘汰车辆转入我省,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对其他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要在2016年5月底前清理和取消。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6日
陕西省商务厅 201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