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取消限迁 公安局正式发文7月1日起执行
5月18日,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环保局、兰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相关事项的通告》 ,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本市二手车迁入限制!
原文如下:
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我市办理迁入手续。
自2016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二、禁止黄标车转入,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的,车辆管理部门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登记注册。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销售、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重型机动车执行国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四、凡新车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后三个月内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依据《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视同黄标车由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并进行相应处罚。
五、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兰州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8日
兰州公安局官网截图:
经证实得到了兰州市环保局、兰州市公安局肯定答复。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愿与行业同仁,共同努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推动“国八条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