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突然解约 协议至上还是条款霸王
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的法拉利经销商门店冷清,如果没有意外,再过百天左右,这里的法拉利标识就不得不撤下。3月14日,来自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的一份解除授权协议律师函,打碎了这家经销商继续开店的梦想。
“我们收到律师函时非常震惊。“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佳鸿集团)高管马郡告诉记者,作为专注于超豪华汽车品牌的经销商集团,该集团目前共有两家法拉利店,分别位于郑州和东莞。郑州公司已开业一年半,东莞公司营业刚满一年。今年3月,法拉利玛莎拉蒂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突然向佳鸿集团发律师函宣布提前终止经销和售后协议,并且对于取消授权没有任何理由和解释。这令已经投入巨额建店、配件、人员等费用的经销商集团顿感错愕。
“我们两家店去年都完成了厂商规定的销售任务,其中东莞店还超额完成了销售目标。“马郡称,作为连装修建材都遵照厂商标准严格执行的经销商集团,怎么也想不到厂家会突然解除授权。只有一种猜测,马郡称,“厂商在致函我们之前曾质问我们,是否要开另一个竞争对手品牌的店,对此我们完全否认,也确实根本没有这种事。但厂家不愿意相信。“
对此,法拉利方面则表示否认。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相关负责人称,“这是我们正常的商业决定,并不是如经销商所说的没有任何理由就解除了授权,而是有非常多的原因。“但对于具体的原因,该负责人则表示“包括商业上和合作上的诸多原因,无法一一解释“。
在开业如此短的时间内突然解约,这令已经投入上亿元成本的佳鸿集团异常愤怒。但法拉利方面则称是依据协议办事。在双方最初签署的授权协议中,明确列有这样的条款:“本协议可无需理由由任何一方提前18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而终止,并应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180天终止。““经销商承认并同意,在协议终止或到期时,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不向经销商支付任何性质的补偿。“
事实上,这样的合同文本在中国汽车流通领域中绝非个案。2005年《汽车品牌授权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整车厂商对经销商授权销售的模式,赋予了整车厂在流通领域的强势地位。
在中国汽车销售办法之下,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很多类似争端成了“法“与“情“的对抗,经销商一方面在遇到问题时哭诉自己有多弱势,另一方面却又都在全盘接受协议,争抢汽车销售代理权。
在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和经销商自认地位弱势的博弈中,业内人士认为还应在规则制定上加强合作双方中弱者的话语权。
突然解约
2011年12月,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与佳鸿集团签署意向书,授权后者经营法拉利和玛莎拉蒂双品牌业务。随后,该经销商集团旗下的郑州法拉利4S店与东莞法拉利4S点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5月正式营业。
按照佳鸿集团的说法,两家公司在业务上一直不错,均可以完成厂商的任务。其中,去年5月刚刚开业的东莞店销售21台,超过厂商提出的12台任务,二手车销售3台,为法拉利在北上广深之外业绩最好的店。
对于突然被取消授权,佳鸿集团虽然倍感意外,但事后回想也并非毫无征兆。
事情的起因是,今年2月,佳鸿集团高层被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高层召集开会,后者突然质问佳鸿集团旗下相关公司为何销售竞争对手的品牌。在双方最初签署的经销协议中,清晰列明了一些禁止销售竞争对手的条款。当时,佳鸿集团的高层明确否认此事。马郡称,“原来我们公司名下有一家公司经营迈凯伦,但这家公司已经在很多年前转让出去了,与我们毫无关系。“
但是法拉利方面同样态度坚决,坚称如果佳鸿集团不承认此事,将终止经销协议。随后不久,佳鸿集团便收到了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发出的律师函。
佳鸿集团认为,在建立合作之后这么短的时间就解除合同,是对被授权方的致命损害。“高额成本刚刚投入还没开始赚钱,就被取消了。之前的所有投入都打了水漂儿。“马郡称,在一些发达国家,厂家至少需要提前两年告知经销商取消授权,经销商可以在接下来两年中收回投入成本,不至于血本无归。
“我们的营业受到了致命的打击。“马郡表示,东莞和郑州两家店自授权被终止后,销量已经大受影响。“因担心订车后提车无望,原本有意愿的客户开始转去别的法拉利经销商处购车。“
不甘心就这么被迫吞下苦果,今年4月,佳鸿集团正式致函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列举了法拉利在授权协议中存在的“霸王条款“,投诉整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不平等的游戏规则。
“这起事件非常罕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随着经销商授权数量持续增多,退网事件时有发生,但大多是由于经销商自身业绩不佳而逐步退出。在2.2万家中国经销商中,被厂商取消授权的案例并不多见,即便有也是未能在约定开业的时间前完成建店并通过厂商验收,或者长期无法完成厂商制订的销售任务等,而在业绩不错的状况下被厂家取消授权的案例凤毛麟角。
记者就佳鸿集团所说的情况向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求证,对方除确认取消该经销商集团的授权以外,对于其他细节和解除原因并不愿透露,仅表示涉及多方面原因,无法一一解释。
危险关系
事实上,整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地主“与“长工“般的关系,已经是业界公开的秘密。“为了持续得到厂商的授权,经销商集团不得不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厂商负责人。“一位进口车经销商负责人称,“小到经销商门店的装修材料以及供应商,一律由厂商指定,有些价格高出市场好多倍,也不得不由经销商照单全收。很多品牌都是这样。“
在签订授权协议时为得到授权,很多经销商并不会过多纠缠协议内容的公平性,在协议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出现问题往往只能以弱者形象示人,争取利益。
“法拉利中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经销商与其签署了一系列显失公平的协议。“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旭律师称,如“如果本协议因经销商违约而终止,经销商应向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赔偿损失。为免生疑问(除8.4项规定之外),双方承认并同意,经销商无权因本协议终止(不论何种名目)而要求任何赔偿、补偿或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罚款。“
王晓旭说,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作为法拉利、玛莎拉蒂两个汽车品牌在中国的总经销商,不考虑分销商的利益单方制定经销商授权协议条款,主导双方合作谈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此外,法拉利中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第五款的规定“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王晓旭认为,这些条款均为法拉利中国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以规避与经销商发生纠纷后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双方协议中有关免除法拉利中国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基于此,佳鸿集团提出两点诉求,“对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经销商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予以纠正;责成法拉利中国赔偿我公司前期投资成本及预期。“
在佳鸿集团出示的“法拉利品牌投入明细“表中看到,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总额(含装修费)、经营费用、库存、人员遣散费、经营以来的亏损、预计未来几年盈利或亏损几项,共计约1.49亿人民币,其中,东莞公司为8300万余元,郑州公司为6600万余元。
而法拉利方面则认为,法拉利中国开展的所有业务,包括经销商合作与管理,完全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有业内人士认为板子还要打在规则的身上,规则本身也有倾向汽车厂商的因素。
“办法“的疑惑
2005年对于汽车流通领域是一个关键的分水领。当年,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未经授权不能销售“的品牌授权模式;并确立了汽车生产厂商的销售批发权和网络规划权。
“当时,我们缺乏实际操作的经验。随着中国车市暴涨,流通领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界人士称,《办法》授予了整车厂商过高的权利,而经销商却被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办法》因此开始受到越来越多质疑。
首先,在“未经授权不能销售“的品牌授权制度之下,汽车生产厂对经销商实施了非常严密的控制,包括经营规模、范围、利润空间都由厂家确立,经销商为保住授权,只能唯命是从。其次,厂家严格的建店标准加大经销商的投资负担,巨额投资给经销商戴上了枷锁。再加上盲目扩张网络,厂家向经销商摊派超高任务,令经销商苦不堪言。
授权经销合同全部由汽车生产商提供范本,经销商根本没有任何更改的权利,也使得“霸王条款“屡屡发生。除了双方终止合同的不平等条约,还包括干涉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向经销商指定建店和经营过程中的合作者、供应商、汽车金融机构等。
在王晓旭看来,在商业合作中契约精神、平等互利是最为基本的原则。跨国汽车品牌在欧盟和北美地区是不允许与经销商有明显偏袒一方利益的合同的。但在中国这样由厂商主导的格式条款却普遍存在。
《办法》修改呼声渐高。去年8月,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截止记者截稿时,没有收到来自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关于终止授权以及经销协议的具体原因,以及其行为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回复。而佳鸿集团方面称,已经向法拉利方面发了两次律师函,希望可以通过谈判拿到赔偿并得到公开道歉。“说实话,即使拿到赔偿,对我们集团品牌的伤害也是无法估量的。“马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