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根据大气质量在一定区域限制机动车
2月9日,据省人大环资委透露,《关于尽快制定〈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以代表联名的方式,已形成集体议案上交至省两会议案组,希望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列入2014年的省级立法计划。
据省人大环资委消息,2014年1月25日至31日,湖南省大气污染加剧,长株潭三市的PM2.5指数位居全国前三,且常德、岳阳紧随其后,在这周,全国十大空气污染严重城市中湖南占据了5席。
省人大环资委呼吁,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湖南省实际的前提下,建议省人民政府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列入本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组织开展立法工作,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改善湖南省大气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湖南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需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转变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更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以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障。”省人大环资委监督处处长刘帅表示,目前北京、陕西已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然已有国家法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基本职责,但是地方也应该积极开展立法,有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议稿)》共有六章七十二条,在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重点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议案还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