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2年6月13日-6月19日)

时间: 2022-06-20 17:37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l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年度报告(2022)在京发布

l  公开征求《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等九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年度报告(2022)在京发布

2022年6月1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6月16日上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在京组织召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年度报告(202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年度报告》总结了我国2021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梳理分析了2021年积分交易抵偿情况,并对后续政策要点、积分供需形势进行分析。《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实施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已开展4次积分交易,累计交易总额达141亿元,有力支撑了汽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2021年,乘用车行业平均油耗5.13L/100公里(WLTC工况),可比计算较2020年下降15%以上,超额完成5.97L/100公里考核目标;新能源乘用车生产309万辆(纳入积分核算数量),同比增长1.6倍。《积分办法》实施达到了预期目的。发布会现场,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了解读,装备工业一司、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围绕积分政策实施、积分价格、技术进展、供需趋势等共同回答了企业代表及媒体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后,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召开了《积分办法》修订闭门研讨会,介绍了关于2024—2025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建立灵活性调节机制、加强考核监管等主要修订内容的考虑,并进一步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建议。装备工业一司表示,将统筹考虑国家战略目标和产业发展实际,广泛听取行业企业意见,加快开展修订工作,尽早发布实施。

 

汽车学会、汽车协会、电动汽车百人会等行业机构代表,一汽、东风、长安、上汽、吉利、比亚迪、蔚来、特斯拉、宝马、通用、丰田等19家国内外汽车企业代表参加了活动。

 

公开征求《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等九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2022年6月1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公开征求《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等九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意见称,为了不断提高整车安全性能,积极推进汽车安全领域、环保与节能领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标委开展了《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等九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

 

九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等要求简述如下:

 

一、《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软件升级的管理体系要求、车辆要求、试验方法、车辆型式的变更和扩展、说明书。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汽车,其他车辆类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的制定借鉴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已发布《关于软件升级和软件升级管理系统的汽车型式批准统一规定》法规的思路,在满足政府管理需求和符合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自主制定。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为M类和N类汽车,涉及进口车,需对外通报。

由于汽车软件升级涉及企业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调整、车辆功能开发、检测机构特殊试验开展等问题,建议本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给予12个月过渡期。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1)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2)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二、《汽车防盗装置》(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汽车的防盗装置。本文件代替GB      15740-2006《汽车防盗装置》。本标准作为防盗装置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他现有、制定中的标准协调配套良好。

汽车防盗装置是保证汽车安全的关键部件,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国汽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预计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汽车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势头,与此同时汽车被盗抢案件也处于高发期。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盗车案件10万多起,平均每天被盗车辆300多辆,给人民的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

随着中国汽车企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的技术、品质有了大的进步,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目前市场上很多中高档轿车都已配备防盗系统。当今使用的汽车防盗装置已经由早期的机械式发展为电子密码、远程报警等高科技产品。加快改进和发展汽车防盗装置,提高车辆防盗系统的安全性、功能性和便捷性,是控制车辆盗窃现象的有效方式和紧迫任务,也是推动我国汽车防盗系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从企业角度来看,汽车防盗装置标准法规的修订,有利于企业分析掌握汽车防盗装置行业市场情况,了解汽车防盗装置行业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有利于防盗装置多元化、健康化发展,同时利于与国际行情和标准接轨。

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应部门应及时开展标准的宣贯指导工作,以促使标准使用者更好的理解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为标准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结合行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行业协商,建议设置如下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三、《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ISOFIX儿童约束系统、i-Size儿童约束系统和安全带提醒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前向、后向和侧向座椅上安装了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M、N类车辆。

——M、N类车辆前向、后向和侧向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安装了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M1和N1类车辆;

——在M和N类车辆上安装安全带及相应安全带提醒装置的所有乘坐位置;

——为M2和M3类车辆设计安装的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安装;

——为M3类(II,III或B类)车辆侧向座椅设计安装的安全带;

——i-Size儿童约束系统的安装(i-Size位置由车辆制造商定义)。

本文件代替GB 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ISOFIX儿童约束系统》。

本标准与GB14167《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和GB 27887《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等标准共同构成了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被动安全标准子体系。

建议本标准的实施时间为:(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M1和N1车辆应满足除驾驶员同排乘员的安全带提醒装置和后排安全带提醒装置之外的要求;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M2、M3、N2和N3类车型应满足除驾驶员同排乘员的安全带提醒装置之外的要求;(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M1和N1车辆应满足除驾驶员同排乘员的安全带提醒装置和后排乘员安全带提醒装置之外的要求;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M2、M3、N2和N3类车型应满足除驾驶员同排乘员的安全带提醒装置之外的要求;(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本标准涉及整车乘员安全和车辆进出口贸易,建议对外通报。

 

四、《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安装了前向、后向或侧向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M和N类车辆。本文件适用于安装了用于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M1类车辆,以及安装了ISOFIX固定点系统的其它类车辆。本文件适用于具有i-Size乘坐位置的车辆。

本文件代替GB 14167-201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GB      14167-2013。

本标准与GB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和GB 27887《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等标准共同构成了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被动安全标准子体系。

建议本标准的实施时间为: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本标准涉及整车乘员安全和车辆进出口贸易,需对外通报。

 

五、《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以下简称儿童约束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试验报告、标识和说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适合安装在机动车上的下列类型的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a)整体式通用ISOFIX儿童约束系统(i-Size);

b)整体式特殊车型用ISOFIX儿童约束系统;

c)整体式通用安全带固定式儿童约束系统;

d)整体式特殊车型用安全带固定式儿童约束系统;

e)非整体式带靠背通用儿童约束系统(i-Size增高椅);

f)非整体式带靠背特殊车型用儿童约束系统(特殊车型用增高椅);

g)非整体式无靠背通用儿童约束系统(通用增高垫);

h)      非整体式无靠背特殊车型用儿童约束系统(特殊车型用增高垫)。

本文件代替GB 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本标准是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被动安全标准子体系的重要内容,与GB14167《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和GB 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等标准共同构成了汽车车内乘员安全保护体系。

考虑到儿童约束系统制造企业适应新要求需要设计和验证的时间准备,建议本标准的实施时间为:(1)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2)对于新申请型式试验和认证的产品,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认证批准的产品,至认证期满。

本标准涉及儿童乘员安全和儿童约束系统进出口贸易,建议对外通报。

 

六、《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专用校车上的学生座椅以及用于安装该座椅的车辆固定件,也适用于专用校车上安装于座椅前方的约束隔板。

本文件代替GB 24406-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将替代现行的GB 24406-2012。

本标准是专用校车被动安全的重要标准,与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共同构成了校车车内乘员安全保护的标准体系。

建议本标准的实施时间为: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本文件涉及校车乘员的安全,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议对外通报。

 

七、《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类汽车。

本文件代替GB 17354-1998《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

随着智能化和网联化技术在汽车行业的应用与发展,将有效降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碰撞速度,低速碰撞中如何有效地保证汽车传感器、雷达、摄像头等这些新兴零部件仍能保持正常功能,对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性能提出了新技术要求,成为了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车辆前端结构除了满足车内乘员保护及行人保护,还应在低速碰撞中保护车身的主要外部部件和内部部件和装置不受损坏,以降低社会经济成本,为建设和发展节约型绿色生态汽车社会服务。

目前我国关于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国家标准GB 17354-1998《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发布于1998年,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其对于车辆在进行低速碰撞试验后的性能要求已不能满足当今汽车技术的迅速发展。据统计,目前已有激光传感器、毫米波雷达、微波传感器等多种传感器和摄像头安装于前后端保护装置内部及附近区域。因此,对摄像头和前后端保护装置内外部的各类传感器的技术要求亟待加入新标准中。本标准是对GB 17354-1998《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修订,旨在升级低速碰撞中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建立更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适应新时代对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发展需求,减少车辆内外部装置和部件的碰撞损伤及保证车辆完整性,推动我国汽车安全性能的持续提高。

建议标准实施过渡日期如下: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部分技术条款与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完全一致,且本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需要进行WTO/TBT通报。

 

八、《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类车辆,不适用于敞篷车。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主要包括使用加载板向车辆前部边缘加载,规定了在达到指定载荷时加载板位移情况,以及车辆内部模拟头部波形受力情况,能够有效评价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性能。标准完善了车辆固定相关要求,新增头部模型受力、前排座椅调整、头部模型定位等技术要求,提高试验加载载荷要求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0倍,但不大于45kN”。

本标准是对GB 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修订,建立更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推动我国乘用车安全性能的持续提高。

 

九、《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生产一致性、认证扩展和实施日期。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kg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本文件代替GB 30510—2018《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考虑到燃料消耗量限值加严后,重型商用车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需要一定周期,因此标准发布后设定半年以上实施过渡期。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如果标准发布时间较晚,实施时间可能推迟半年左右。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型不允许纳入准入,对企业车型技术研发布局有较大影响,建议对外通报。

 

自2008年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工信部和国标委的指导下启动了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研究工作。截止目前,已制定完成了GB/T 2784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GB 3051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等标准,初步建立起重型商用车节能标准体系。其中,第一、二、三阶段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9年实施,在降低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先进技能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发展,显著提升了重型商用车的燃油经济性,降低汽车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