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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就《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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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标准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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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就《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出台目的是什么?

解读

答: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标准化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此背景下,《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出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全面优化企业标准化工作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适应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方式变化的要求。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正式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代替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通过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相关的要求,保障制度的落地实施。

三是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标准化工作改革以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革积累的行之有效做法,比如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抽查、对标达标、标准化良好行为等,需要纳入规章,更好支撑和保障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

问题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解读

答: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企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化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标准定义、企业标准化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化促进发展中的任务等;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为企业标准的制定部分,主要规定了依标生产、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制定程序、知识产权、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试验方法和编号规则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为自我声明公开部分,主要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为促进与服务部分,主要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为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例外情形和生效时间。

问题三:

在为企业标准化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激发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方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有哪些举措?

解读

答:

本次修订坚持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在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举措:

一是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代替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与备案制相比,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一项标准,仅仅需要10分钟左右的时间,并且不需要任何费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无事不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

三是加大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激励和服务力度。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丰富标准化服务供给,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参加国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参与政府和国际标准制定提供便利。

问题四: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在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解读

答:

在营造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技术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拉高企业标准高线,以及对标国际水平提升企业标准水平方面,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加大对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标准技术水平低于推荐性标准不明示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问题五:

《标准化法》规定,执行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本次修改对企业标准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提出了公开要求,主要有哪些考虑?

解读

答: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该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量:

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推荐性标准是综合考虑科技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符合或者接近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与常规定位,低于推荐性标准应该让消费者知情。二是通过要求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明示其指标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三是企业是微观高质量发展的主体,通过该项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问题六:

本次规章修订中,对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增加了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相关要求,主要有哪些考虑?

解读

答: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主要考虑到,保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地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其中,监督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应该是为各相关方广为接受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恰恰是经过实践检验、普遍认可、广泛使用的成熟方法,也与我国各级政府的监管工作实际相协调。统筹考虑到企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便于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地实施,在规章中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应当自行制定科学合理、准确可靠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问题七:

本次修订增加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请介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等有关要求。

解读

答:

自我声明公开是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公开渠道的安全、可追溯是企业标准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该规定是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设计完整性的一个环节,能有效保障各相关方利益,便于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对于在其他渠道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问题八:

本次修改在制度创新上有哪些重大突破?

解读

答: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制度创新突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是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深度创新,一方面以标准创新先行带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不断追求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以标准创新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是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企业标准“领跑者”以高水平标准引领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扩大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助推形成“标准领跑、产品领跑、企业领跑、品牌领跑”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三是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通过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为广大企业扩充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