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我们组织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强化规划引导、推动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机制、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六大部分,共14项任务。
主要目标: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低成本、高可靠、长寿命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新型储能在推动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基本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相应需求,成为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支撑之一。
主要任务:从五个方面任务着手。一是强化规划引导,鼓励储能多元发展。二是推动技术进步,壮大储能产业体系。三是完善政策机制,营造健康市场环境。储能”项目激励机制。四是规范行业管理,提升建设运行水平。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保障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四)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鼓励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鼓励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体制机制综合创新,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此项任务与汽车行业相关)
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4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产品确认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
现将《公告》中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产品公示如下,请有相关企业进行确认并做好准备工作。
列入附件《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产品名单》的车型共9731款。汽车生产企业应关注本企业的车型产品。
4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3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3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1批)》的达标车型共4182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134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8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2718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360款;挂车达标车型962款。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我们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21年4月14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再制造相关行为的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