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告知的通知
3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告知的通知》。
通知称,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特别公示”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梳理工作,参考依据为车辆生产企业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数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中心将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书面告知,请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诉意见,并随附相关佐证材料:
(一)在统计周期内(本次统计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出口车等生产,其产品产量不少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特别公示相关产量要求的;或者原合格证统计数据存在错误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生产数据及销售发票,有出口车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二)企业处于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状态,且在上一轮特别公示统计周期内没有发生兼并重组、破产重整事项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加盖双方或多方公章的实质性重组协议、法院破产重整裁定书等)。
2、整车类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省级汽车生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改装类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地市级汽车生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3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
公告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制定了《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
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围绕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生产与流通、线上与线下融合监管,更加突出民生消费产品和特殊人群用品,更加聚焦安全指标和关键性能指标。抽查计划共包括137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产品36种,农业生产资料6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9种,电工及材料产品7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日用及纺织品20种,耐用消费品14种,食品相关产品12种。
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列入《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37种)》的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其中,车辆相关产品(10种)。包括: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轮胎、制动软管、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乘员头盔、机动车辆制动液、发动机润滑油、车用尿素水溶液、车用汽油清净剂。
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稳定增加汽车消费,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绿色、低碳、智能、安全——一步跨入“新”时代,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活动时间
三、组织形式
(一)活动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二)在山西、吉林、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山东、江苏、海南、四川和青岛等地,选择三四线城市、县区举办若干场专场、巡展、企业活动。(三)鼓励参加下乡活动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积极参与“双品网购节”,支持企业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举办网络购车活动,通过网上促销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四)鼓励各地出台更多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政策,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推动农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参与下乡活动企业研发更多质量可靠、先进适用车型,加大活动优惠力度,加强售后运维服务保障。(五)通过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宣传平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自有及联动媒体宣传平台、各企业传播渠道等开展活动宣传报道。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最受欢迎车型评选。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活动,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同时,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节俭办活动。(二)做好安全保障。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严防事故发生。要制定工作方案、安全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细化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三)注重舆论引导。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开展活动全过程全覆盖宣传引导,加大新能源汽车科普宣传力度,加强活动前预热宣传,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列入附件《参与活动企业及车型》有: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S2、E1、E2、E3、全新元EV360、元EV535、全新秦EV)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宏光MINI EV、宝骏E100、宝骏E200、五菱荣光电动车、新宝骏E300、新宝骏E300Plus)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汽荣威Ei5、科莱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拉IQ、欧拉R1、欧拉白猫)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淮IEV6E)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蚂蚁EQ1、开瑞K60EV、开瑞优优EV、开瑞优劲EV)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奔奔E-star、欧尚A600EV、欧尚尼欧、长安睿行EM80、长安之星9EV、长安跨越X1EV、长安跨越V5EV、CS15 E-pro)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枫叶30X、帝豪EV500、帝豪Gse、帝豪EV Pro、吉利远程E5L)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尔马斯特EX5)
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哪吒N01)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新能源EC3)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风神E70、启辰D60EV、风行S50EV、菱智M5EV)
浙江零跑科技有限公司(T03)
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国机智骏GC1)
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云度π1、云度π3)
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EV3)
江苏吉麦新能源有限公司(凌宝BOX)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海狮EV、好运一号EV、T50EV)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月3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我部起草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管理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治理的具体行动;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是统筹行业管理政策,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是对标国际先进做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基础保障。
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界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等参与方责任,明确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六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我部还部署推进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单电子化工作,修订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目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部分制度与上述部门规章有待进一步加强衔接,相关管理政策也有待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进行固化。为统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政策,强化制度协同,实现“多规融合”,加快提升行业治理能力,亟需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后,包括总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个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章名称。为规范相关文字表述,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名称保持一致,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总则。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保持一致。二是修改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范围,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保持一致。三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道路运输事务性工作的承担部门。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一是完善了企业准入管理。明确了常压罐式车辆的罐体应当经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增加了停车场地必要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完善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要求,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资产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及事故赔付能力等确定企业经营范围。二是完善了车辆准入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技术要求;将拟投入车辆、设备的承诺期限由1年缩减为180天;将车辆结构类型、罐式车辆适装介质等纳入《道路运输证》标注内容;增加了车辆应当配备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要求。三是完善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增加了罐式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单独标注要求;增加了两类关键人员的考核要求。
(四)专用车辆、设备管理。一是完善了危货车辆审验制度。增加了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配备,以及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等车辆审验要求。二是完善了危货车辆、设备管理制度。增加了车辆、设备选型及维护要求,完善了爆炸品、强腐蚀性、剧毒化学品危险货物车辆货物配载限制要求。三是完善了企业日常车辆和罐体安全检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车辆、罐体在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要求。
(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一是删除了与既有规章重复的内容。删除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重复的托运人义务、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超限超载、道路通行管理、停车及报告、装卸作业要求等内容;删除了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重复的车辆动态监控及数据保存等内容。二是增加了两类人员考核要求。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安全考核合格。三是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将企业调度人员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定期安全教育要求。四是健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了货物混合装运要求、应急器材配备、应急救援演练频次要求,建立了事件分析报告制度,优化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五是调整了企业安全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运输企业和异地经营车辆的监管,细化了运单制作及使用要求、运单数据接入要求,删除了企业异地经营强制备案、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六是针对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增设了安全咨询顾问制度。
(六)监督检查。一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新增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可聘请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建立路检及户检清单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检路查清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清单。三是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特点,明确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复训要求。四是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安全运营考核等级结果,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七)法律责任。一是针对本规定的管理规范,全面设定相应的罚则。二是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处罚和退出机制,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吊销的情形。三是增设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处罚条款。
(八)附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明确了县级以上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事务性工作的机构的职责。
(来源: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