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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商用车行业国家汽车相关政策汇总

时间: 2021-01-08 12:27      来源:
责任编辑: 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目录


2019年发布2020年实施的政策

  1. 关于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的公告

  2. 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0年发布实施的政策

  1. 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5. 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6. 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

  7. 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

  8. 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

  9. 关于开展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10.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1. 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12. 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的通知

  13.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14.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15.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16.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17.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18.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19.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20. 关于规范装备“可提升桥”的货车及半挂车产品准入的通知

  21.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22. 关于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令

  23. 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5.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26. 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7. 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28. 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29.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31. 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3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33.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监督检查结果

  34. 关于调整甲醇汽车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35. 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征求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实施的政策

  1.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乘用车电子驻车制动系统用电机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发布2020年实施的政策


1、关于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的公告


2019年12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2、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9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二、出口关税税率;三、有关实施时间。其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是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具体是,《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与汽车相关的总成零部件和工艺装备等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例如,车辆车身冲压件用的4种关键模具(侧围外板模具、翼子板模具、拼接整体侧围内板模具、拼焊整体侧围加强板模具);输出功率在441千瓦(600马力)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升功率≥50千瓦的轿车用柴油发动机;乘用车机械增压机;汽车生产线电阻焊接机器人等。


2020年发布实施的政策


1、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旨在增加部分强制性标准检验要求。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GB 34660-2017《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2、将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3、将GB/T 37706-2019《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4、罐式车辆在开展GB 7258-2017侧倾稳定角项目检验时,应按照GB 28373-2012《N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要求》进行检验,侧倾稳定角限值应符合GB 7258-2017的要求。5、对于选装ETC装置的车辆,应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载电子单元》进行相关检验检测。6、《公告》申报系统将于2020年2月14至16日进行相关调整更新,届时将暂时关闭申报系统,请各相关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准备。


2、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2020年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确定的战略愿景是: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达到规模化生产,实现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智能交通系统和智慧城市相关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车用无线通信网络(LTE-V2X 等)实现区域覆盖,新一代车用无线通信网络(5G-V2X)在部分城市、高速公路逐步开展应用,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展望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绿色、文明的智能汽车强国愿景逐步实现,智能汽车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于如何实现战略愿景,《发展战略》提出,构建协同开放的智能汽车技术创新体系、跨界融合的智能汽车产业生态体系、先进完备的智能汽车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科学规范的智能汽车产品监管体系、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等六大重点任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2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事项有:一、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中明确,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中明确,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明确备案流程,规范产品报备。“产品报送方式”中明确,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报送材料”中明确,下列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是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


4、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全力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给,切实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加紧推动民生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复工,大力促进市场消费提质扩容,打通人流、物流堵点,加强分类指导等共十个方面。其中,与汽车行业密切相关的内容有:“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中提出,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继续支持智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产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巩固产业链竞争优势。重点支持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提升食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核心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等配套产业的支撑能力;“大力促进市场消费提质扩容”中提出,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


5、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28日,商务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从市场供给、消费升级、消费网络、消费生态、消费能力、消费环境等六个方面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其中,与促进汽车消费有关的意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加强消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完善城市物流配送停靠、装卸等作业设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推广网上申请办理,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限行或少限行。第二、鼓励使用绿色智能产品。提出,落实好现行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推动各地区按规定将地方资金支持范围从购置环节向运营环节转变,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加快完善机动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回收网络。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奖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消费更新换代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合理引导消费预期。促进机动车报废更新,加快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6、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 


2020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共三个方面,并附《重点任务清单》。

《意见》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内容有:一、“主要任务(五)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中提出,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将实施范围拓展至轮胎等品种,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建立发动机、变速箱等汽车旧件回收、再制造加工体系,完善机动车报废更新政策;

二、“主要任务(十)扩大绿色产品消费”中提出,建立完善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器具、绿色建材等绿色产品和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型家电产品、节能新能源汽车、节水器具等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7、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0年3月13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加强运输服务需求动态研判,分区分级精准恢复运输服务,科学合理控制客座率,加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防控,严格入境人员交通运输防控,加快推动物流园区复工复产,加快推动维修驾培行业复工复产,创新推出便利经营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确保行业安全稳定等共十个方面十六项具体要求。其中与汽车行业有关的内容有:一、提升车辆技术管理便民服务水平。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通过网上平台申报达标车型。技术支持单位要集中力量加快技术审查,主动协调解决问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第二阶段实施条款、《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第一阶段实施条款,从2020年5月1日顺延至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二、积极落实保险优惠政策。指导运输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营运车辆,延长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险保单保障期限。


8、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


2020年3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旨在精准有序扎实地推动商贸流通行业复工营业,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内外贸有效贯通,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重新释放出来,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一、总体要求,二、精准划分企业和网点类别,三、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精准防控,四、优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五、促进行业规范运营,六、扩大传统消费,七、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共七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工作有:“扩大传统消费(二)稳定实物消费”中提出,稳住汽车消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出台新车购置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取消皮卡进城限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等措施,组织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实施汽车限购措施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9、关于开展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2020年4月15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要求,确保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由生产许可平稳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监委决定开展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机构及实验室指定工作。《公告》的有关要求有以下几点:一、指定原则和需求。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将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CNCA-C11-20:2020),指定该产品领域认证机构6家,实验室25家。二、指定条件。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三、工作安排。有申请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0年4月24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10、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称,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2020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等具体规定事项。

二手车流通是汽车全生命周期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将有效促进二手车销售,进而盘活汽车存量,拉动新车增量,促进汽车消费。


11、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告称,为深入贯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加快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推动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地支撑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一、充分认识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二、认真做好运单制度培训及行业数据清理工作,三、建设完善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四、加强基于运单数据的行业管理应用,五、强化保障措施。共五个方面十一项具体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12、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的通知


2020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旨在发挥标准在车联网产业生态环境构建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快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交通强国建设步伐。《通知》要求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与《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工信部联科〔2017〕332号)、《<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系列文件》(工信部联科〔2018〕109号)配套使用,认真贯彻执行。

《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总体要求、构建方法、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等共四部分。主要针对车联网环境下的车辆智能管理工作需求,指导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管理、身份认证与安全、道路运行管理及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工作,推动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车联网技术应用与发展,提升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水平,并逐步与《建设指南》其它部分共同形成统一、协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架构。


13、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旨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

《公告》的主要事项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继续实施,将会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发挥重要作用。


14、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通知》的主要事项包括: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六个方面。《通知》规定,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


15、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16、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2020年5月13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旨在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有关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以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17、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2020年5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印发《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明确在《公告》产品准入管理中提前实施《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在标准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执行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具体要求主要是: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并行。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作为产品准入的依据。二、在并行期间,实施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时,应分别按照标准规定的替代关系执行。三、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并替代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以及《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 


18、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6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具体事项包括:一、工作要求。一是车辆安全排查。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降低车辆起火风险。二是企业监测平台自查。企业应当检查安全监测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通过平台实时监测关键系统运行参数,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启动预警机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等。二、排查情况上报。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三、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应建立并长期保持由研发、生产、售后、质量、监测等部门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调查小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业应及时上报。


19、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实施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违法处罚联动管理;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共五个方面。

《通知》规定,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


20、关于规范装备“可提升桥”的货车及半挂车产品准入的通知


2020年6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印发《关于规范装备“可提升桥”的货车及半挂车产品准入的通知》。《通知》的相关要求包括:一、适用车型范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中定义的货车及运输类半挂车(非罐式)。二、规范申报要求。装备“可提升桥”的上述车辆产品应在《公告》中进行明确标注。在《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注明:“车辆第×轴为可提升桥,仅允许空载状态下提升。”并在备案参数中描述提升桥的形式:如气压提升、液压悬挂提升等。三、加强检验检测。一是装备“可提升桥”的上述车辆产品,按照“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空载检验时,应对“提升”状态与“落地”状态分别进行检验。二是在进行“侧翻稳定角检验”时,应增加提升桥“提升”时,空载静态检验。三是在按照“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进行空载检验时,应增加提升桥“提升”状态时的检验。四是应对提升桥的“升降”功能进行实车检查确认。四、强化主体责任。车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装备“可提升桥”产品的生产管理。应随车提供相关使用规范等文件。


21、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一、活动主题。绿色、智能、安全——一步跨入“新”时代,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二、活动时间。2020年7月-2020年12月。三、组织形式。(一)本次活动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做好配合工作。(二)安排1场启动活动(山东省青岛市,时间拟于7月下旬)、4场专场活动(分别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太原市,时间从8月下旬至9月下旬)、系列企业活动。(三)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发布本地区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有关政策,参与汽车企业(名单见附件)发布活动车型和优惠措施。(四)通过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宣传平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自有及联动媒体宣传平台、各车企传播渠道等开展活动宣传报道。四、活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全保障,注重舆论引导。此次参与互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将受益。

2020年7月至12月,作为组织方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全国多地开展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前4站分别在山东青岛、江苏南京、海南海口、四川成都成功举办。2020年12月4日,新能源汽车下乡云南站活动启动仪式在昆明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云南昆明作为第5站,也是2020年度活动的收官之站。2020年7月14日、9月1日、10月16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先后发布了三批新能源汽车下乡企业和车型名单,共有24家汽车企业的61款车型入选下乡车型。新能源汽车下乡车型4个月的销量已超过18万辆。2020年1至11月累计销售新能源汽车110.9万辆,同比增长3.9%。其中,8月至11月四个月的销量分别达到10.9万、13.8万、16万辆和2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5.8%、67.7%、104.5%和104.9%。因此,开展新一轮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并实行补贴政策势在必行。

2020年1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和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工作。会议确定开展新一轮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对居民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给予补贴。


22、关于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令


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等七部委以2020年第2号令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九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3、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的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通知》的具体事项包括总体要求、工作部署、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工作部署共分三个阶段:一、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7-8月)。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月至5月)。主要任务包括: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按时完成《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通知》的有关要求包括:(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诚信自律。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负责。(二)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检验工作质量。检验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按《公告》管理要求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检验机构应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积极研究、完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相关的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特别是电动汽车、氢燃料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的检验检测技术。按照《公告》管理要求,不断加强标准法规要求的检验能力建设,加强人员、设备等相关要素管理,提高检验工作准确性、科学性。检验机构应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机构承担的《公告》检验检测任务,对2020年开展的相关《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提出并实施整改措施,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表。


25、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后《准入规定》共二十九条,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26、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旨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要求,二、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八、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九、强化保障落实。共九个方面三十二项具体意见。《指导意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起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消费者将真真切切感受到以上改革红利。


27、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公告》调整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三是新方案实行时间。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28、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2020年9月1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旨在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

《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支持方式。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二是示范内容。示范城市群应找准应用场景,完善政策环境,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构建完整产业链。三是示范城市群选择。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群。鼓励申报城市群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强强联合,自愿组队,取长补短。四是组织实施。示范城市群应确定牵头城市,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各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会同其他参与城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强化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工作。各城市要围绕各自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实施方案。五部门将依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并实施节点控制和里程碑考核。


29、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


2020年10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的工作部署要求,装备中心将针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产品商标等内容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持续保持准入能力要求的情况开展企业自查工作。请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对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重点对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安全预警情况及接入平台车辆数量进行自查。自查具体要求如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确认后,将结果准确完整填写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表》内。2020年11月15日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将填写完整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表》、证明材料及纠正措施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装备中心。


30、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2020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趋势、总体部署、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构建新型产业生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基础设施体系、深化开放合作、保障措施等共八个章节。该《规划》的出台,是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后,我国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对产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2012年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以来,我国坚持纯电驱动战略取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转型的重要力量之一。与此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也面临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质量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仍显滞后、产业生态尚不健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等问题。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制定本规划。

《规划》部署了5项战略任务:一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坚持整车和零部件并重,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提升动力电池、新一代车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基础能力。二是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以生态主导型企业为龙头,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建设动力电池高效循环利用体系。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四是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使用环境。五是深化开放合作。深化研发设计、贸易投资、技术标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规划》提出,到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31、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0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公开通报了河北、山东、河南等省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严重影响货车通行效率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为此,四部委决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全面整改,坚决纠正督查发现问题;二是全面排查,坚决清理违规设施和卡点;三是全面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是全面创新,优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部署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0日前)。(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2月20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本行业整治效果评估,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按照行业归口,分别报送四部门。四部门汇总研究后,形成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

3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2020年11月10日,生态环境部公告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非常规污染物测量分析方法、试验用燃料、标准的实施共六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样方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汽车和发动机排气甲醛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发动机,包括使用甲醇单燃料和柴油/甲醇双燃料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测量方法。其它燃用与甲醇燃料相关的汽车、发动机排放的非常规污染物,可参照本标准方法测量。

附录A规定了轻型甲醇燃料汽车和重型甲醇燃料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采样方法,包括采样系统、方法、运输和保存,以及采样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等内容。附录B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汽车和重型发动机排气中甲醛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对汽车、发动机排气中甲醛的分析测定。


3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监督检查结果 


2020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监督检查结果》。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在近期组织的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中,共有25家企业的27个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的车型。(一)新能源乘用车,共涉及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二)新能源客车,共涉及10家企业的12个车型产品,涉及低速行驶提示音、车辆喇叭、三角警告牌、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三)新能源专用车,共涉及6家企业的6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报警信号、低速行驶提示音、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二、对上述检查中发现存在生产一致问题的车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34、关于调整甲醇汽车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2020年1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印发《关于调整甲醇汽车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按照《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甲醇汽车申报产品准入相关要求通知。《通知》的相关要求包括: 

一、产品申报要求。一是企业选择对应的车型类别进行甲醇汽车产品申报,产品名称应包括“甲醇”。甲醇汽车产品应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二是甲醇汽车按照《指导意见》和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甲醇、甲醛排放”检验项目测试,不再执行原J3 “甲醛排放”项目。三是甲醇汽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和加油污染物排放)按照HJ1137-2020、GB18352.6-2016或GB14763-2005等标准进行检验。四是车辆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时,需要同时进行J2“耐久性试验燃料系统、排气系统检查”项目检验等。二、重型发动机系族申报要求。甲醇燃料发动机按照GB17691-2018要求进行发动机系族的申报和判定。


35、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一、切实转变轻型货车运输管理方式。完善轻型货车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进一步规范轻型货车从事冷链物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的经营行为,不断提升轻型货车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二、加强重点领域轻型货车运输监管。进一步依法规范对使用轻型货车从事冷藏保鲜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三、严格落实零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未实行受理环节抽检抽查、运输禁止运输的物品、未实行托运人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等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四、引导提升轻型货车运输服务效能。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同时,要引导轻型货车配送企业加快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统一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广车用起重尾板、托盘等集装化单元,提升运输装载效率。五、做好城乡物流配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


2020年征求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实施的政策


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稿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尚未正式出台。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梯次利用企业要求、梯次产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制定该《办法》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随着动力蓄电池使用时间延长,当剩余容量为初始容量的80%左右时,动力电池将无法满足电动汽车续航里程的需要而退役。但经过测试分选后,仍然可以梯次利用到对电池能量密度要求较低的行业,如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即可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还能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办法》提出,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


2、关于《乘用车电子驻车制动系统用电机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12月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印发“关于《乘用车电子驻车制动系统用电机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乘用车电子驻车制动系统用电机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标准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性能要求、测试方法、测试规范,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共8个章节。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的电子驻车制动器总成用永磁直流有刷电动机(简称电机),其它类车辆制动系统用电机可参照执行。 

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电子驻车电机行业标准,所以市场上,该电机在电机功率、曲线特性、电机的系列大小等方面各式各样。这种电机往往通用性比较差,一般都只能满足某一客户的使用要求。然而这对电机生产厂家来说,即不能提高生产效率,也无法降低零部件的采购价格。因此,在国内建立一个“EPB 电机产品标准和测试方法”行业标准刻不容缓。这即可降低电子刹车厂家的电机采购成本,提高电机零部件的生产效率,也可以填补国内电子驻车电机行业标准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