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调整甲醇汽车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通知称,按照《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等规定,现将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甲醇汽车申报产品准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产品申报要求
1、企业选择对应的车型类别进行甲醇汽车产品申报,产品名称应包括“甲醇”。甲醇汽车产品应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2019年第1号公告)、《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等相关要求。2、甲醇汽车按照《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和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甲醇、甲醛排放”检验项目测试,不再执行原J3“甲醛排放”项目。3、甲醇汽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和加油污染物排放)按照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结合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或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等标准进行检验。4、车辆按照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或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时,需要同时进行J2“耐久性试验燃料系统、排气系统检查”项目检验;通过标准推荐的劣化系数进行排放耐久符合性认定时,不再进行J2项目检验。
二、重型发动机系族申报要求
甲醇燃料发动机按照GB17691-2018要求进行发动机系族的申报和判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以下称为轻型货车) “放管服”改革工作,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一、切实转变轻型货车运输管理方式。完善轻型货车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进一步规范轻型货车从事冷链物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的经营行为,不断提升轻型货车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二、加强重点领域轻型货车运输监管。进一步依法规范对使用轻型货车从事冷藏保鲜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三、严格落实零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未实行受理环节抽检抽查、运输禁止运输的物品、未实行托运人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等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四、引导提升轻型货车运输服务效能。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同时,要引导轻型货车配送企业加快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统一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广车用起重尾板、托盘等集装化单元,提升运输装载效率。五、做好城乡物流配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要求,加强对使用轻型货车从事运营的实际承运人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评价、激励奖惩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运输行为。同时,要鼓励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城乡物流配送市场的监测分析,指导城乡物流配送经营者科学决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1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二、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三、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二)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简图。照片及简图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三)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四、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五、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目录》中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六、已经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七、《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申请人可以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机关按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输信息、办理免税手续。八、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九、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十一、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的车型,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违规车型从《目录》中撤销,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同日生效。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9批)拟发布内容的补充公示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9批)拟发布内容的补充公示”。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9批)拟发布内容予以补充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补充公示包括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共计1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1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3个,其中汽车产品12个、摩托车产品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3户企业的3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3户企业3个型号。 补充公示包括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共计17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15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2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695个,其中汽车产品631个、摩托车产品6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