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财政部网站公布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通知称,为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决定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两部分。正文明确了4方面内容。一是支持方式。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二是示范内容。示范城市群应找准应用场景,完善政策环境,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构建完整产业链。三是示范城市群选择。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群。鼓励申报城市群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强强联合,自愿组队,取长补短。四是组织实施。示范城市群应确定牵头城市,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五部门将依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并实施节点控制和里程碑考核。
《申报指南》是城市群申报示范的重要参考,明确了示范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选拔流程、示范目标和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还带有《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2个附件。其中:《评价体系》明确了示范城市群应实现的具体目标和相应的奖励积分标准,是考核各示范城市群示范成效和拨付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编制大纲》规定了实施方案的格式和相关要求,各城市群应严格按照《编制大纲》,科学编制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示范应用政策的有关考虑。一个健康的产业链,需要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技术、市场及政策有效协同,经过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方可形成。五部门将选择符合条件的城市群,依托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上优秀企业开展示范应用,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完整产业链。
一是关于以城市群为载体、依托产业链开展示范应用的考虑。推动各地产业互补、企业强强联合,合力构建完整产业链;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加快推动形成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国内循环;依托国内产业链,加快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应用。
二是关于支持产业链形成的主要政策内容。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突破,推动关键零部件在产业化应用中考核验证和迭代提升;重点支持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提升燃料电池汽车经济性;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管理,构建产业发展的测试评价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基础。
三是关于示范组织实施方式。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是示范城市群的组成部分,各相关城市组成城市群共同申报实施示范,实现产业互补、强强联合;示范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企业应紧密合作,抓住示范应用政策契机做优做强;2020年11月15日前,拟申报示范城市群的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应向五部门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五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优先支持基础扎实、方案成熟的城市群。
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9月2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网站公布“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函告称,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我部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计划编号:20183276-Q-348)。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20年11月16日前书面反馈我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外观与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悬挂要求,使用中的维护等共十部分,以及附录A(规范性附录)菱形标志牌图形。本标准代替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两客一危”是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危货运输作为特种运输的一种,因其自身特点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都有着重要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按规定悬挂车辆标志,是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车辆标志产品质量的优劣,以及能否正常发挥警示作用对于道路行车安全至关重要。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参照国际规则及惯例,从改善并提高车辆标志技术、质量以及可靠性的角度,修订《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国家标准,对规范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生产、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加强使用管理,特别是在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车安全等方面,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的公告
9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02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70家、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1家。上述企业的诸多(详见附件1)新车型产品。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216款;(二)其它新车型42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44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3款。
列入附件3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的车型共113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1款。即重型商用车(天然气重型商用车)车型11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02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1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9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7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的车型共254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229款。包括:乘用车车型33款,客车54款,货车5款,专用车137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0款。包括:乘用车车型3款,客车车型4款,专用车车型3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5款。包括:客车车型10款,专用车车型4款,货车车型1款。(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20批)公示
9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20批)公示。公示称,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8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4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5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3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933个,其中汽车产品2571个、摩托车产品354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13户企业的32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99户企业27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5户企业2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7户企业28个型号。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7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62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09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7784个,其中汽车产品7370个、摩托车产品398个、三轮汽车产品16个。(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