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的公告
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予以公告。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4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28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447家、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2家。上述企业的诸多(详见附件1)新车型产品。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8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332款;(二)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4款;(三)其他新能源车型共86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42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2款。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的车型共213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7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款,天然气重型商用车车型13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2款,客车车型1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96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10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77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4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5款。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的车型共349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321款。包括:乘用车车型78款,客车158款,货车15款,专用车170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8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2款,客车车型3款,专用车车型3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0款。包括:客车车型7款,专用车车型2款,货车车型1款。(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求《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函告称,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加快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联合起草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和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数据交换规范、数据格式及约束条件、接口要求等共五部分。本规范规定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之间的数据交换流程、数据交换内容、数据交换格式和数据交换接口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中,I站和M站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建立。(来源: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车辆产品检验检测结果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公告》)的重要依据。为保障《公告》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的工作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充分认识其检验工作对于保障车辆出行安全、保障车辆行业节能减排、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其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开展车辆产品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法规,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应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规范检验行为,诚实守信,不断提升检测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检验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组织开展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各类车辆检测评比活动。检验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应加强对样车、样品的管理,建立完善样车、样品配置确认、登记、流转、保存、退回等流程记录,进一步强化样车基本结构及配置参数的核实工作,杜绝无样车出具检验报告或者不据实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强化和落实样车保管和追溯制度,按《公告》管理要求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加强对检验报告的校验、审核,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虽然符合标准,但结构、参数与车型预期设计不相符或存在不合理设计的检验样车,检验机构应及时予以识别,在车辆强制性检验统计表中进行说明和报告。检验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检验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检验机构应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积极研究、完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相关的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特别是电动汽车、氢燃料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的检验检测技术。按照《公告》管理要求,不断加强标准法规要求的检验能力建设,加强人员、设备等相关要素管理,提高检验工作准确性、科学性。在严把产品“检验”关的同时,积极主动为行业企业做好服务,用高水平的检验检测工作,高水平的服务,提升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助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检验机构应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机构承担的《公告》检验检测任务,对2020年开展的相关《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提出并实施整改措施,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表(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适时组织开展对检验机构《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检验机构自查情况及监督检验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部署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现就具体事项印发通知。《通知》的具体事项包括总体要求、工作部署、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工作部署共分三个阶段:(一)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7-8月)。(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月至5月)。主要任务包括: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按时完成《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动员各地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的力量,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健全和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监管机制,为实现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