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2020年4月27日-5月3日)

时间: 2020-05-07 11:40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1批)》的公告

  • 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 关于确认重型城市车辆产品国六排放情况的通知

  •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1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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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1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1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5批)予以公告。

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79户,新产品共计3429个。


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4户。经装备中心最终审核,共有767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3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6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户)的3349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2958个、摩托车产品390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据同一型号判定原则归纳后,通过技术审查的产品共计2664个(其中:汽车产品2398个、摩托车产品265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

同时,本批公告中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5批)》,共包括77户企业243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74户企业23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户企业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6户企业6个型号。(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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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确定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五批)》,现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五批)》的车型共152款。其中:一、节能汽车车型34款(轻型商用车车型2款、重型商用车车型32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18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5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0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8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3款。(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重型城市车辆产品国六排放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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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确认重型城市车辆产品国六排放情况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相关城市车辆产品应于2020年7月1日满足国六阶段排放要求。请相关企业尽快核实产品情况,现将具体产品名单公示如下(见附件),请抓紧安排相关工作。(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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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称,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参与)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