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摘要:
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的公示
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20年04月10日)
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7日前反馈意见。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我部组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来源:工信部)4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称,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的公示
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要求,现将企业递交的2019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5月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附件《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示)》包括:表1:2019年度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涉及119家国内生产企业;表2:2019年度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涉及27家进口企业。(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20年04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20年4月9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241家企业5897个车型(17593个信息公开编号)18540593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73个车型、308292辆车(占轻型车信息公开环比增加总数96.3%)。其中,国内生产企业217家、5276个车型、17513225辆,国外生产企业24家、621个车型、1027368辆;轻型汽油车企业233家、5292个车型、17901672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41家、224个车型、549023辆,轻型柴油车企业19家、252个车型、76362辆,轻型燃气车企业9家、127个车型、13137辆。
重型车:共有401家整车生产企业的9504个车型143335辆车进行了重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319个车型、9074辆车(占重型车信息公开环比增加总数13.8%)。31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536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重型柴油机452款,重型燃气机84款),其中71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