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0年2月24日-3月1日)

时间: 2020-03-03 05:17      来源:
责任编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 关于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四批)的公示

  • 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公示

关于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四批)的公示

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四批)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开展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四批)组织申报、技术审查工作。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0年2月27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列入附件1《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四批)》的车型共246款。其中:一、节能汽车车型41款。包括乘用车车型6款、轻型商用车(汽、柴油轻型商用车)车型1款、重型商用车车型34款(其中:天然气重型商用车车型29款;汽柴油重型货车车型5款。其中,城市客车车型1款、货车车型2款、客车车型1款、自卸车车型1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205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21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61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5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8款。(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抓住产业智能化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进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智能汽车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推动各项战略任务有效落实。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态势、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共四部分。


战略愿景: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达到规模化生产,实现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智能交通系统和智慧城市相关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车用无线通信网络(LTE-V2X 等)实现区域覆盖,新一代车用无线通信网络(5G-V2X)在部分城市、高速公路逐步开展应用,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


展望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绿色、文明的智能汽车强国愿景逐步实现,智能汽车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对于如何实现战略愿景,《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构建协同开放的智能汽车技术创新体系、跨界融合的智能汽车产业生态体系、先进完备的智能汽车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科学规范的智能汽车产品监管体系、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等六大重点任务。(来源: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以及与机动车辆有关的内容包括:


一、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一是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四是强化产品退出机制。


二、明确备案流程,规范产品报备。一是产品申报主体。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二是产品报送方式。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三是产品备案报送材料。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下列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四、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公示

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公布《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公示》。


公示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9〕243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相关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时间: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3日。


列入附件《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公示名单》的汽车和相关企业及项目有: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基于大数据的自动化生产线运维服务平台示范应用项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物联网大数据融合的车间装备与能源管理平台项目)、东风楚凯(武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关键零部件自动化运行质量大数据示范项目)、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汽车工业研发检测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汽车工业大数据融合创新与智能应用项目)、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与应用项目)、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大规模实时物流数据的运力智能调度平台项目)、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基于DCMM的数据管理能力提升与应用示范项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