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推行

时间:      来源:
责任编辑:
北京汽修合同4月7日起正式实施

  4月7日上午9点半,北京市工商局与市运输管理局正式发布《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从当日起在北京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上午10点半,丰台区工商分局、丰台区运输管理局共同指导汽车维修企业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率先签订全市首份该合同,标志着该文本正式在全市推广。

  文本特点

  合同主要适用二级维护

  据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王珊处长介绍,合同范本主要适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

  对于其他维修项目,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参照使用。

  据了解,示范文本正面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事项,背面是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一般性条款。在内容设置上,文本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汽修企业的正当利益。

  提醒

  产生纠纷合同是有力证据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或通过北京工商、北京市运输局、首都之窗、千龙网下载电子版使用。

  另外,消费者一定要细致阅读并保管好《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可为维权提供可靠有力的证据。

  争论焦点

  论证争议点基本有所完善

  争议点一:用假配件修车

  在论证稿中提到,使用假配件,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结清费用的应返还相应的工时费和材料费。

  正式合同规定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争议点二:两次以上返修

  在论证稿中提到,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正式合同规定

  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偷吃的鱼)
本文链接:http://www.cada.cn/ShowDetail.asp?id=229  转载请保留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