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事项的通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26日起,凡本市在籍和异地委托本市环检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新增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检验有效期一致。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一)汽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
2014年5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初次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双怠速法检验;
2014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初次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不含)前的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初次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双怠速法检验;
2014年12月1日起,全面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3.5吨的非轻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
3、对应当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的汽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二)柴油车环保定期检验方法
1、总质量小于等于14吨的柴油车
2014年5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日(不含)前的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初次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2014年8月1日起,初次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不含)前的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初次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含)之后的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2、总质量大于14吨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
3、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柴油车,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的,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三)小型客运出租车暂采用双怠速法检验。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使其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告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