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9月13日-9月19日)

时间: 2021-09-22 22:16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 关于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自查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

  • 公示公开征求《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等七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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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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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自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信部通装〔2021〕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组织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和驾驶辅助功能情况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整车企业)。

二、自查内容及方式


各整车企业对照《意见》要求,对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在线升级、驾驶辅助功能情况开展自我核查并填写《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情况自查表》。

各整车企业应积极开展自查,对逾期未上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有关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时间安排


各整车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应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情况自查表》PDF格式电子版(需企业签字及加盖公章)和EXCEL格式电子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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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车联网是新一代网络通信技术与汽车、电子、道路交通运输等领域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智能网联汽车是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的新一代汽车。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车联网安全风险日益凸显,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亟须健全完善。为推进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主要强调了四方面的防护: 

其一是智能网联汽车完全防护。《通知》表示,要保障车辆网络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整车网络安全架构设计,加强车内系统通信安全保障,加强关键设备和部件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测,加强诊断接口、通用串行总线端口、充电端口等的访问和权限管理。同时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安全漏洞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威胁与漏洞。

其二是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通知》强调,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涉及五个方面,各相关企业和国家部门要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网络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全力保障车联网通信安全;积极开展车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做好车联网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做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

其三是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防护。《通知》要求,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平台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侵入、数据窃取、远程控制等安全风险。并且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安全和漏洞检测评估,定期评估网络安全状况,防范软件被伪造、篡改、损毁、泄露和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风险。此外还要强化应用程序安全管理,加强车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

其四是数据安全保护。《通知》提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同时提升数据安全技术保障能力,防范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误用、滥用等风险;以及规范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使用,强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防范在使用技术处理数据时,侵犯用户权利,危害国家安全。 

除了上述四方面要求,《通知》还强调要加快车联网安全标准建设,加快编制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组织制定车联网防护定级、服务平台防护、汽车漏洞分类分级、通信交互认证、数据分类分级、事件应急响应等标准规范及相关检测评估、认证标准。鼓励各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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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2021年以来,消费市场总体呈现稳步恢复态势,但恢复不均衡、基础不稳固,7月下旬以来国内疫情多点散发,对消费市场又带来新的影响。为抓住“金九银十”、岁末年初消费旺季有利时机,在落实落细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确保2021年下半年和2022年上半年消费运行在合理区间,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三个方面共14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重点任务(一)加力稳住大宗消费重点消费提出,一是促进新车消费。加快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破除制约汽车购买使用障碍,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二是扩大二手车消费。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推动流通模式创新。加快推进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推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二)促进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提出,壮大绿色循环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居民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给予补贴。

(来源:商务部)


公开征求《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等七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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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公开征求《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等七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意见称,为不断提高汽车和摩托车及关键零部件安全性能,促进汽车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标委开展了GB 22757.1《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等七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

汽车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附件1至附件4,其余附件略。

《GB 22757.1《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M2和N1类车辆,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及仅可燃用其他单一燃料的车辆。

GB 22757.2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仅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M2类和N1类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汽车能耗标识标准是汽车节能标准和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进行汽车产品节能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我国《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于2008年正式发布实施以来,配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在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车辆、促进车辆保有结构向高效节能车辆转变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该标准于201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将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纳入标识范畴作为标识标准的一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汽车节能管理体系。但是,现有标识也存在标识信息及展示方式无法准确反映实际能耗,标识能耗与实际能耗存在差异导致消费者抱怨的问题。同时,目前我国轻型汽车能耗、排放测试领域正在由NEDC工况向WLTC工况、中国工况切换。新发布的国Ⅵ排放标准采用WLTC工况,下一阶段能耗标准也将导入WLTC工况和中国工况。针对上述问题,亟需对现行标识进行修订。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