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8月30日-9月5日)

时间: 2021-09-07 09:11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道路车辆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1部分:一般规定》等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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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道路车辆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1部分:一般规定》等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道路车辆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1部分:一般规定》等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四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一、《道路车辆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1部分: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二、《道路车辆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3部分:机械负荷》征求意见稿;三、《道路车辆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4部分:气候负荷》征求意见稿;四、《道路车辆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5部分:化学负荷》征求意见稿。

本系列文件用于在设备寿命周期内预期将要承受的真实环境,系统地定义或应用一组国际公认的环境条件、试验和操作要求提供给用户。本文件基于对B级电压部件的基础研究和在车辆中测量的数据形成,但是当其适用性能够得到确认时,也可适用于不使用B级电压的电机、逆变器、DC/DC转换器等部件。本系列文件基于GB/T 28046系列并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则,但是专用于B级电压部件。 

与GB/T 28046系列文件不同,本系列文件没有包含第2部分电气负荷,电气负荷试验条件和要求见ISO 21498。

本系列文件考虑了下列环境因素:一是世界地理和气候,二是电动汽车的类型,三是车辆使用条件和操作模式,四是设备寿命周期,五是车辆供电电压,六是部件质量和体积,七是车辆中的安装位置。

我国的电动汽车发展迅速,但针对于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电气和电子设备,目前国内尚无相应的环境评价条件和试验方法,产业急需相应标准来规范。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力驱动车辆驱动系统的环境评价标准为ISO 19453系列,中国应及时制定相应标准,以提高国产电动汽车零部件的质量水平,也利于将国内的整车和零部件引向世界。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5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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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5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5批)》车型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5批:公示)》的达标车型共2192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61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12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228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131款;挂车达标车型760款。

(来源: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关于实施《公告》便企服务临时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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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实施《公告》便企服务临时措施的通知”。

通知称,针对近期芯片短缺给车辆生产企业在履行《公告》管理中带来的实际困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署,现就实施《公告》管理便企服务临时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2022年6月30日前,对于《公告》内产品所搭载电子控制部件相关参数变更扩展的事项,允许企业备案时暂不报送相关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企业应确保产品经过安全性能测试验证,提交验证测试结果和承诺书,承诺相应备案发布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二是压缩审核时间、增加发布频次。2022年6月30日前,针对车辆生产企业更换车辆电子控制部件、变更部件供应商等迫切需求,我中心将加快受理企业相关产品变更扩展申请,压缩《公告》变更扩展技术审查时间,视情况及时申请增加《公告》发布批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动以装备中心通知为准。逾期未按要求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产品,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