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8月16日-8月22日)

时间: 2021-08-23 17:10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关于《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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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公布“关于《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团体标准的13个部分及编制说明已完成,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1年9月12日。


换电模式的纯电动乘用车在换电站普及之后将会被广泛应用于市场。


推广共享换电,其一是国家战略需求,在车电分离的趋势下,在提升动力电池安全性和循环利用的大背景下,需要战略层面的引导,给市场放量;其二是让车企摆脱电池这个“重资产”,将重心放在研发换电版车型上,乃至换电部分OEM,自身放在整车轻量化和换电机构适配性上,提升整车效能的同时,让更多车企投身换电供给端,促进新能源单车技术转型;其三是让电网公司、电池企业、换电OEM、能源运营商等充分探究产业协作,深挖动力电池全产业链的价值能力,促进全产业链实现价值升级,共谋共创。为了引导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分为引言和12 个标准部分,分别规定了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的相关规范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动乘用车的共享换电站的建设所参考的规范与要求。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 部分:引言》对换电行业国内外标准现状、换电模式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共享换电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共享换电站的关键部件、共享换电站的关键技术、共享换电的关键步骤和共享换电站发展的关键阶段进行了说明。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2 部分:换电平台和装置技术要求》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M1 类车型共享换电站换电平台的组成以及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性要求、试验方法等。适用于纯电动乘用车M1 类车型共享换电站换电平台,其他类型的换电站也可参考使用。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3 部分:换电电池包通信协议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换电电池包组(以下简称电池包组)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应用层的定义。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4 部分:车辆识别系统要求》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M1 类车型共享换电站车辆识别系统的组成以及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性要求、试验方法等。适用于纯电动乘用车M1 类车型共享换电站车辆识别系统,其他类型的换电站也可参考使用。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5 部分:电池包技术要求》规定了底盘式换电纯电动乘用车换电电池包规格及尺寸要求,适用于底盘式换电纯电动乘用车换电电池包。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6 部分:换电机构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或简称车辆)共享换电站电池包车端换电机构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进行换电的M1 类纯电动汽车。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7 部分:电连接器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电连接器技术要求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存储的要求,描述了电连接器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适用于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电连接器。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8 部分:液冷连接器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电池箱液冷连接器的技术要求,描述了换电电池箱液冷连接器的试验方法,适用于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电池箱液冷连接器。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9 部分:充电设备、搬运设备、电池仓储系统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的充电设备、搬运设备、电池包存放周转货架系统和换电站内动力电池系统维护和储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其他类型换电站可参照使用。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0 部分:数据安全管理,风险预警分析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动乘用车换电过程中的数据上传,包括换电站登入、准备换电(换电握手)、换电过程、换电后电池补能过程、换电后电池置放过程等5 个过程中换电站和电池采集和上传的数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1 部分:安全防护及应急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的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规定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其他类型换电站可参照使用。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2 部分:换电站规划布局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的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规定及试验方法,适用于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其他类型换电站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主要对设备防护、人员防护、场地防护和车辆防护及应急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3 部分:换电站标识、安全运营、设备运输和安装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的标识、安全运营、设备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共享换电站,其他类型换电站可参照使用。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行业发展部)

关于公布第34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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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34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34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4批)》的达标车型共5688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171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32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3531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435款;挂车达标车型1519款。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项目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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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公布《关于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项目名单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1〕148号),经组织开展评审核验,现将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9月1日。


附件《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项目公示名单》共有61个项目。其中由汽车生产企业牵头的项目有以下5个项目: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中国一汽基于商用密码算法的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应用项目”项目;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智能重卡车联网身份认证与多场景安全信任体系的应用项目”项目;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项目;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牵头的“智能网联车路协同商用车车路安全通信示范验证与应用项目”项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长安汽车车云通信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建设项目”项目。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1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牵头单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计划,开展技术验证和联调测试,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任务。


试点目标是:试点单位研发建立身份认证、安全加固等技术能力,支持各类车与设备通信场景下的身份认证、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保护,构建车与设备通信安全保障能力。


申报主体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网络安全企业、商用密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科研院所,以及网络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基地)、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等的建设运营单位等。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关于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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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公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五部委“关于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令” 


第7号令称,《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共十九条。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产业加速融合,智能汽车产业、车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自动辅助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汽车数据处理能力日益增强,暴露出的汽车数据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日益突出。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领域出台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是防范化解汽车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规定》强调,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依法在境内存储的规定,加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要求,积极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按时主动报送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结论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并在年度报告中补充报告相关情况。


《规定》提出,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包括开展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出境事项抽查核验、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汽车数据处理者,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