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4月26日-5月2日)

时间: 2021-05-07 09:20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乘联会)
  • 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2批)公示

  •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的公告

  • 公开征求对《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意见


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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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称,为落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上传随车清单,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重型车整车实际道路车载法排放试验有效数据点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限值、轻型车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符合性因子(CF),分别按相应标准规定的限值和有关要求执行。满足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车,应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远程排放监控数据联网。


(来源:生态环境部)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2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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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2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2批)》,以及不符合相关标准过渡要求予以撤销公告的车型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2批:公示)》的达标车型共4580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90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11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2348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402款;挂车达标车型1729款。


列入附件2《不符合相关标准过渡要求予以撤销公告的车型公示》撤销公告的车型共有3008款。

(来源: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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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5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455家、超限车生产企业共10家。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4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83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42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56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4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的车型共107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3款。即天然气重型商用车3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04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3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85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3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3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的车型共235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207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0款,客车53款,货车15款,专用车89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2款,客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2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3款。包括:客车车型7款,货车车型5款,专用车车型1款。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开征求对《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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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公开征求对《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意见。


意见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5G应用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编制了《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于2021年5月7日截止。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公示意见反馈信息表》,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突破5G 应用关键环节、赋能5G 应用重点领域、提升5G 应用支撑能力、保障措施等共五个方面和四个专栏。


5G 融合应用是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的重要引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5G 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5G 全面协同发展,深入推进5G赋能千行百业,促进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发展模式,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升级,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特制订《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3 年,我国5G 应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打造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OT(运营技术)深度融合新生态,实现重点领域5G 应用深度和广度双突破,构建技术产业和标准体系双支柱,网络、平台、安全等基础能力进一步提升,5G 应用“扬帆远航”的局面逐步形成。


《行动计划》“三、赋能5G 应用重点领域(二)行业融合应用深化行动”中提出,5G+车联网加快探索商业模式和应用场景,支持创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与5G 网络协同规划建设,选择重点城市典型区域、合适路段以及重点高速公路等,加快5G+车联网部署,推广C-V2X 技术在园区、机场、港区、矿山等区域的创新应用。建立跨行业、跨区域互信互认的车联网安全通信体系。对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予重点关注。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