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11月24日,甘肃省发改委价监局对包括“武威市凉州区沃丰汽车修理厂”在内的多家参与“武威市维修行业协会”(“协会”)的汽车修理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价格垄断行为,并处以罚款。同时,甘肃省发改委还向武威市交通局发出《关于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省发改委。

时间: 2015-11-27      来源: 甘肃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甘肃省发改委

11月24日,甘肃省发改委价监局对包括“武威市凉州区沃丰汽车修理厂”在内的多家参与“武威市维修行业协会”(“协会”)的汽车修理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价格垄断行为,并处以罚款。同时,甘肃省发改委还向武威市交通局发出《关于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省发改委。

本案同时涉及经济性垄断和行政垄断。本案中,上述参与协会的24家企业以协会名义对机动车二级维护收费制定了限定价格和“统一派送服务制度”,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了《武威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实行协会的相关规定。甘肃省发改委认为,此24家企业系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车辆二级维护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价格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所属道路运输协会的上述做法,则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企业竞争和强制企业实施“武威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律公约”制定的垄断服务价格的作用,加重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负担,维护了垄断协议价格的持续执行,排除和限制了武威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市场的竞争。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属于第三十六条所列“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

另外,甘肃省发改委还在调查中发现甘肃省内一些地区还在执行的《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交运〔2000〕第11号),由于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未列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执行该文件,也不利于汽车维修行业的市场竞争,因此建议甘肃省交通厅将发文废止。

以下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废止《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函

武威市交通局:

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5日,我委依法对一案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所属道路运输协会,在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现已查明,2010年4月21日至5月3日,武威市具有一、二类机动车维修资质的24家企业共同签订了以“武威市维修行业协会”名义拟定的“武威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律公约”,对机动车二级维护收费制定了限定价格和“统一派送服务制度”。2010年11月8日,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了《武威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运管字〔2010〕147号),要求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合格证)》发放管理中,实行“维修协会根据各经营业户(运输车辆经营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的情况和给各维修企业核定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合格证)数量,向运输车辆经营者开具派遣单,市政府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审核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并在道路运输证上签章,稽查科负责全过程监督”,“市、县(区)运管局每季度对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评,考评结果上报公布,并与下季度合格证领购数量挂钩”。“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维修合同、《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维修结算凭证和二级维护监督服务单到市、县(区)运管机构审核备案”。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上述具有一、二类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收入被统一纳入武威市道路运输协会实行代管,代扣相关费用后逐月向企业返还。

我们认为,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所属道路运输协会的上述做法,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企业竞争和强制企业实施“武威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律公约”制定的垄断服务价格的作用,加重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负担,维护了垄断协议价格的持续执行,排除和限制了武威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市场的竞争。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六条所列“强制经营着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现建议你机关责令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改正相关行政行为,并责令武威市道路运输协会返还代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收入。

请于2015年11月30 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委。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以下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24家参与“武威市维修行业协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武威市凉州区沃丰汽车修理厂”为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发改价检处﹝2015﹞46号

当事人:武威市凉州区沃丰汽车修理厂

地 址:(略)

负责人:(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厂与其他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厂(曾用名:武威市永安汽车保养厂)于2010年4月30日在“武威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共同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现查明,2010年4月21日,以“武威市维修行业协会”名义拟定的“公约”第九条规定:“机动车二级维护收费应严格按照甘肃省交通厅、物价局甘交运(2000)第11号《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规定且不得低于自律公约的约定,并开据税务机关核定的收费发票,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上限收费标准”。第十条规定了二级维护车辆自律计费标准,即2吨以下车辆120元/辆次,大于2吨小于6吨车辆160元/辆次,小于14吨或10米以内车辆180元/辆次,大于14吨或10米以上车辆260元/辆次以及全挂、半挂和危货运输车辆的计费标准。第十二条规定:“经公约单位商定,租用武威市运管局一楼服务大厅窗口为市直一二类维修企业服务。各公约单位应严格遵守二级维护车辆统一派送服务制度,不得投机应付,推诿扯皮”。第十八条规定:“本自律公约自协会会员审议通过,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开始施行”。而2003年以来,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未纳入国家和我省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你厂在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中持续执行“公约”制定的价格,具体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

根据武威市道路运输协会代管你厂车辆二级维护费财务数据,经你厂核对和本机关核查,确认你厂2013年度车辆二级维护收入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我委执法人员提取的“公约”、调查询问笔录、你厂收费票据和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厂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车辆二级维护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价格竞争。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鉴于你厂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是在相关行政部门、协会推动和监督下实施的,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处2013年度车辆二级维护收入额2%罚款,计3717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3717元上缴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略);开户行: (略);账号:(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以下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废止《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废止《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函

甘肃省交通厅:

我委在有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目前我省有些地方仍在执行《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交运〔2000〕第11号)。

由于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未列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执行该文件,也不利于汽车维修行业的市场竞争,建议贵厅负责发文予以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