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海南:连续两次不年检 车主购新车将不予注册

时间:      来源:
作者:

   随着海南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迅猛增长,人、车、路、环境等各类交通矛盾日益突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破解之道,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亮点进行了解读。
    1、《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机动车装配。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更换、退车义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科科长方雄解读:针对目前海南部分机动车经销商和机动车生产企业出现为迎合车主需求,追求经济利益,擅自违规改装车辆主要构件问题,这种做法置国家法规政策于不顾,造成机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秩序混乱,以及带来了机动车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但有利于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源头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解读: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以来,所有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部实现社会化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但安检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以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存在不当竞争。在安检机构较为集中的市县,部分安检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利用检测过程的薄弱环节和部分检验项目的可人为操作性,故意放宽检验标准,多揽生意。二是查处难。安检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乱收费和非法中介扰民的现象,由于质检和公安部门在取证和查处存在难度,虽多次明查暗访打击,但难查处和根治,因此,也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的不理解和投诉监管部门不作为。
    《实施办法》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的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办法》规定:承修车身损坏车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送修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车身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解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通过立法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登记维修车辆的相关维修信息并按规定实践留存,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了解车辆情况。二是对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在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义务,这样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高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能力。
    4、《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接收材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得擅自加装、改装燃料种类、车身结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解读:针对目前常见部分机动车所有人为追求个性化,对在用车进行非法改装,比如改装氙气大灯、擅自改变燃料种类、对车辆主要部件进行个性化改装等等,这种改装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带来安全隐患,《实施办法》就此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对在用机动车的禁止行为。
    5、《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
    (一)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办理其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手续的;
    (三)其他不符合登记的情形。
    解读:此条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第1款是目的是通过立法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未交售报废机动车和办理注销登记的,禁止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以此提高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的意识,同时也是防止报废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有效途径。第2款目的是通过立法强制所有人未按时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的,禁止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以此提高车辆所有人办理按时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意识,同时也是提高海南机动车定期检验率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有效防止车辆“带病行驶”。
    6、《实施办法》规定: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解读:此规定为制定海南电动自行车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职责。
    7、为提高机动车年检率,从源头上防止“病车上路”。《实施办法》明确: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机动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